小区大门过窄致消防车无法驶入物业应担何责
日期:05-25
2025年8月,原告陈某家中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大队迅速到达陈某家所在小区的唯一入口南门,但因南门过于狭窄,消防车无法进入,后消防大队选择围墙外其他路线驶入原告所在楼栋位置展开救援。火灾导致陈某家中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毁损,陈某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未能及时整改小区大门过窄的问题,导致消防车无法驶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小区大门过于狭窄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入火灾现场,从而导致救援延误造成损失扩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火灾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理由为火灾起始原因与物业公司无关,虽然消防车无法从小区大门进入,但其仍然从小区围墙外驶入开展了救援,对于火灾导致的损失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应对因其管理失职导致的火灾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初始起火原因与物业公司无关,但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硬件设施定期检查的义务,本案中小区大门过窄致消防车无法进入势必影响到火灾的救援时间,因火灾损失由初始起火原因与延误救援原因共同造成,故物业公司应对大门过窄导致救援延误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对全部火灾损失负责。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根据消防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负有对小区硬件设施定期维护、检查的义务,其在明知小区大门宽度不足以容纳消防车通行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设置应急方案,其管理失职与火灾救援延误、损失扩大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因火灾初始起火原因与物业公司无关,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对因其管理失职导致的扩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