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法院:智能管理不能简单“一键解约”
日期:05-20
某年年初,李明(化名)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上菜服务员。A公司实行安全分制度,每人每年12分,累计扣满12分将自动触发离职流程。
某天,A公司以李明未发现一盒豆腐过期为由,对其作出扣分处理。李明认为扣分决定并未经其本人确认,部门主管表示,按照店内规定,48小时系统将自动确认扣分有效。月底,李明的安全分已扣至0分,A公司系统自动生成了离职确认单。但公司想给他一次机会,遂撤回了离职确认单,未解除劳动合同。
两个月后,李明的安全分未发生变化,他认为自己应获得的加分项并未实际加分,主管则表示已再次为其撤销了离职确认单。
又过了一个月,在李明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安全分也未变动的情况下,A公司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李明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A公司不服,诉至姑苏法院。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A公司虽规定安全积分≤0时,系统将自动触发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但该自动化流程仅属于管理手段,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对劳动者违纪事实、情节程度以及解除条件等方面应履行的审慎核查义务。本案中,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事宜与李明沟通核实、保障其申辩权利,仅凭系统通知直接解约,行为明显不当。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做到公平合理、标准统一。李明曾两次因积分触发系统解约通知,均被公司撤回,已使李明产生合理信赖。其后在李明无新增违纪行为、安全积分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公司以相同事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管理的连贯性与合理性。
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李明工作年限及平均工资,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