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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太仓法院:交通事故致路面污染,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日期: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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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3月8日,某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8日。2024年6月10日,该物流公司驾驶员邹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车辆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因邹某驾驶车辆载满了油类货物洒落在公路上,公路路面遭受污染。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向事故路段的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了路产赔偿费用2万余元。随后,某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不赔付,某物流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某物流公司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路产损失系本次事故产生的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商业三责险赔付范围,且原告已提供了赔偿清单、收据等证据,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物流公司赔偿款2万余元。

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应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同时注意保护公路等财产,如造成损害应积极赔偿。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赔偿责任通常由侵权人承担,为车辆购买保险的,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剩余部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张伊扬 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