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警示缺陷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责任认定
日期:05-13
2020年5月9日,A公司向B公司采购高频红外碳硫分析仪,B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完成设备安装调试。2022年11月,案涉设备发生故障,A公司员工袁某在检修设备过程中触电身亡。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袁某不具备设备检维修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与专业技能,安全意识淡薄,检修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实施带电检修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事故发生后,A公司单方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设备进行检测,鉴定意见明确:一是设备警告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设备配套使用说明书内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是拆除设备外壳、防护罩开展故障检修时,设备处于通电状态下,内部存在明显可触及的危险带电零部件,具有电击安全风险。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拉回案涉设备,并赔偿其因员工触电死亡支付的各项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 案涉设备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2. 若产品缺陷成立,该缺陷与案涉触电死亡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 多方过错的情形下,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第一种意见认为,设备通电后的电击风险属于产品运行固有特性,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合理危险,不构成产品缺陷;案涉事故系受害人违规带电检修直接导致,与产品本身无关联,B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设备存在电击人身危险,产品提供者未依法履行充分警示、完整说明义务,属于产品警示缺陷,该缺陷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B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未履行法定警示说明义务,案涉设备构成产品警示缺陷。对于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当标注清晰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本案中,案涉高频红外碳硫分析仪属于带电运行的工业检测设备,本身具有电击潜在危险,属于需严格落实警示说明义务的产品范畴,而B公司供应的设备,警告标志、使用说明书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有效提示带电检修的致命风险,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电击危险,完全符合产品警示缺陷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缺陷产品。
第二,产品警示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产品责任纠纷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不以产品缺陷为损害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为前提,只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诱发因素,对损害结果具有促成作用,即可认定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袁某无检修资质、违规带电检修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产品警示缺陷是引发事故的重要间接诱因。因设备警示标志缺失、使用说明不规范,无法向操作人员充分传递带电检修的极端危险性,弱化了检修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未能有效阻断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据此,案涉产品警示缺陷与袁某触电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
第三,多方过错的情形下,应按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民法典确立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本案损害后果系多方过错造成,责任划分应兼顾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规则。其一,B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提供存在警示缺陷的产品,未尽法定安全警示说明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产品侵权责任;其二,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员工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现场安全管理、防护措施均存在重大疏漏,存在明显管理过错;其三,袁某自身不具备检维修资质,违反操作规程带电作业,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A公司及袁某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B公司承担与其产品缺陷过错程度相当的次要赔偿责任。段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