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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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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金湖法院依法支持外卖小哥维权

日期: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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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外卖小哥送单途中意外受伤后,能否向外卖平台代理公司索要经济赔偿?近日,金湖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配送员与外卖平台代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依法确认外卖配送员与外卖平台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工伤要求给予适当经济赔偿。

2024年11月,秦某在某外卖平台授权的代理公司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工作。代理公司与其签订了《共享经济平台综合服务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代理公司与秦某系民事承包关系,自主通过平台App操作接单或者接受系统派单并完成取单、送单等工作。工资待遇依照其送单量按月计算。

今年1月,秦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送单途中,与他人发生碰撞,致秦某小腿骨骨裂,住院治疗行石膏固定。住院期间,为不耽搁日常考勤和送单工作,秦某坚持每天由其妻骑车载着到指定站点打卡,后再送回医院,并由其妻子代为取单和送单。出院后,秦某带着医疗相关凭证与代理公司商谈赔偿事宜,遭到代理公司拒绝,理由是,代理公司与秦某系民事承包关系,非劳动关系;秦某受伤后未主动报备,公司并不知晓,且秦某每天按时打卡,不存在住院治疗。无奈之下,秦某将代理公司诉至金湖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外卖小哥”是一种新就业形态,有助于“稳就业、促发展”,其劳动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虽然代理公司与秦某签订了《共享经济平台综合服务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从秦某提供的证据以及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均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秦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系无责一方,符合工伤认定要件。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工伤认定标准,代理公司支付了秦某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伍晓伟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