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招投标采购量大幅缩减, 投标人的可期待利益岂能不受保护?
日期:05-13
2023年3月,江苏某盐业公司就编织袋、吨袋采购公开招标,江苏某招标公司为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分摊缴纳。2023年3月17日,盐业公司、招标公司向安徽某包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价1079.04万元,标段共3家中标人,采购量原则上均等。
2023年4月28日,包装公司与盐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预计采购总量及价款,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调整采购数量。包装公司依约分摊缴纳招标服务费29853.33元,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合同履行中,盐业公司仅向包装公司采购价值334400元货物,不足其预计采购量的10%,远低于缔约预期。包装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淮安洪泽法院,要求盐业公司、招标公司共同赔偿招标服务费损失、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等。
洪泽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招标人大幅削减招投标合同约定的采购量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涉采购合同经合法招投标程序订立,中标金额、预计采购量均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包装公司基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产生合理信赖,并为履行合同支出招标服务费等必要成本,盐业公司实际采购量大幅低于约定标准,超出合理、善意的调整范畴,未履行合理预估采购需求、诚信履约的法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包装公司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中存在“可调整采购数量” 的约定,对合同履行风险应有一定预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产生原因,法院对包装公司主张的招标服务费损失予以酌情调整。履约保证金系合同履行担保,盐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全额返还,包装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招标公司仅为招投标程序提供代理服务,并非案涉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参与合同实际履行及货物买卖,与盐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无法律上的关联性,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盐业公司支付包装公司招标服务费损失18000元,并驳回包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系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买卖合同后,因招标人不当削减采购量引发的合同纠纷,核心在于保护投标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与可期待收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严肃性与规范性。招投标活动不同于一般商事协商,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公平性特征,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书面合同,即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产生严格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承诺、依约履行。
通过合法招投标签订的合同,投标人对合同全面履行后的经营收益享有合理的可期待权,该利益受法律保护。本案有效增强了招标人诚信履约意识,规范了招投标交易行为,通过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有效平衡了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维护了公平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