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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众包”不是用工“免责符” 骑手权益依法受保护

日期: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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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崔某于2024年11月9日起,经某科技公司招聘,通过某生鲜公司App注册为“众包骑手”,在某生鲜公司站点从事配送服务,App内显示其所属供应商为某科技公司。崔某与某科技公司、某生鲜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崔某需遵守站点的排班、考勤管理,身着统一工服,其报酬结构包含保底工资且按月结算。2024年12月14日,崔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崔某诉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请求确认2024年11月9日至12月14日期间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仅为“众包”合作关系,崔某自主接单、不受管理,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性质应遵循事实优先原则,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本案中,虽各方协议在形式上将崔某界定为“众包骑手”,但实际履行情况表明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崔某经该公司招聘安排至固定站点,需遵守排班、考勤等劳动管理,其报酬结构包含保底且按月结算,不同于按单即时结算的众包模式,体现了人格与经济上的从属性。某科技公司作为管理方掌握核心数据却未能举证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双方在诉争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不得以“众包”“合作”等协议形式规避其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法院围绕劳动者是否接受指挥管理、工作是否纳入业务组成、报酬是否具有劳动对价性质等实质性从属特征进行重点审查。这既保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在形式创新中悬空,也引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促进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健康发展。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