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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民间借贷中 “砍头息”时间节点的认定

日期: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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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倪某某经殷某某介绍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并于2021年9月18日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张某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按月利息贰万肆仟元计算(24000),此款请汇入孟某某银行账户。张某于2021年9月18日、9月19日分两次向孟某某转账100万元,合计转账200万元。2021年9月22日,倪某某向张某转账24000元,并附言“贷息”。后因倪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倪某某返还借款。倪某某认可借款事实,但抗辩称利息约定高于法律规定,且2021年9月22日转账24000元系“砍头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出借后第三天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砍头息”。一种观点认为,收到借款后三天支付利息仍属于预扣本金,构成“砍头息”。另一种观点认为,收到借款三天后支付利息不属于预先扣除或即时支付利息,不构成“砍头息”。

笔者赞成后者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砍头息”的实践形式来看,主要包含三种,一是出借人交付借款之前,即让借款人先行支付第一期利息或者全部利息;二是出借人交付借款之时,从借款当中预留第一期利息或者全部利息;三是出借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随机支付第一期利息或者全部利息,上述三种形式均造成借款人未实际取得债权凭证约定的借款金额。第二,从利息的性质上看,利息本质上属于借款本金按利率产生的孳息,是借款人使用和支配他人资金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因此,借款利息产生的时间点应为出借人将借款按照约定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在事实上具备随时使用和支配全部借款的可能性,但至于借款人是否实际使用和支配借款不影响利息的产生。第三,从货币的性质上看,货币是种类物,通常将货币认定为占有即所有。款项交付系民间借贷成立的要件之一,当借款交付后,借款人即成为款项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在借款人实际占有借款后的一段时间再支付利息应当视为借款人对于借款的处分。综上,认定倪某某2021年9月22日的转账并非“砍头息”。郑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