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查未完整申报被辞退 法院判公司违法解约赔偿5.8万元
日期:05-06
2021年11月,周某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泰州分公司,任维修专家,月基本工资6500元,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7月,公司开展“阳光行动”,鼓励员工主动申报虚假工单、虚报工时等违规行为,并承诺主动申报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周某自查后,申报了2024年5至7月违规工单17单。公司对其作出警告处分并扣除部分绩效。同年9月,公司以周某未如实申报1至4月违规工单、违反诚信原则、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诉至高港法院,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违法解除赔偿金。被告公司辩称,虚假工单属于“黑线”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未全面申报应按顶格处罚,解除行为合法有据。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阳光行动通知》未明确要求申报全部历史时段,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告知员工需完整申报。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严格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解除依据不足、处罚过重,已构成违法解除。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定周某2023至2024年尚有17天未休,公司依法应支付8860元;关于加班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与考勤,支持2023年10月开业期间2天休息日加班费1195元;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结合其2年10个月工龄及月均工资,判决支付48000元。
本案系因企业内部自查自纠引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单位开展自查整改,通知应清晰载明申报范围、时限、标准;未明确即苛责员工,以此解约难获支持。首先,用人单位开展合规自查、鼓励员工主动申报,属于正当管理行为,但通知内容必须清晰、具体、无歧义。本案中,公司发布的“阳光行动”通知未明确要求员工申报全部历史时段的违规行为,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员工告知需全面申报,在此情况下以“未如实申报”为由认定严重违纪,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次,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二是劳动者存在明确违纪事实;三是处罚程度相当、符合公平原则。公司仅凭未完整申报即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处罚明显过重,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未休年休假,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有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的,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公司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工资,应当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系单位安排的休息日加班,依法应予支持;对于仅有打卡记录、无证据证明单位安排的延时加班,法院不予支持。高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