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思考
日期:04-24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党的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和金融服务效能。当前,城市商业银行党的建设仍存在诸多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情况,具体分析并提出建议如下。
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导管理隶属不明确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党建应形成规范的工作格局,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委(党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但当前多地已调整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有的并入财政部门,有的划转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导致城商行党建指导管理职责归属混乱,部分由市直工委或市委组织部直接负责,不符合城商行企业性质。建议由总行驻地同级国资委或财政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部门履行牵头抓总职能,也可探索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党委(党组)承担相关职责。
二、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换届选举不规范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明确,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关需经选举产生,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城商行党委、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及选举要求。但部分城商行未建立全行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党委及领导人员直接由上级任命,未履行选举或换届程序。对此需及时纠正,规范换届选举工作,可配备专职副书记,按需设立党委相关工作机构。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与内设纪检组织职责混淆
各地纪委监委普遍向城商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但部分地方以派驻机构取代总行内设纪检组织。根据相关规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代表上级履行监督职责,而城商行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企业内部监督执纪问责,二者职责不同,应分别设立、各司其职。城商行设立纪委的,需与党委同步完成选举换届。
四、党员发展名额不足制约队伍建设
按照相关要求,城商行应重视在一线职工、青年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但当前其党员发展多由省、市级部门统一管理,受总量和名额限制,许多符合条件的员工,包括业务骨干,多年难以入党,影响员工积极性和各项工作推进。建议将分支机构党员发展名额纳入驻在地总量管理,或从驻在地划转部分名额,破解名额不足难题。
五、党组织履职尽责和作用发挥不充分
相关条例明确了城商行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但部分单位仍存在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各级党委和城商行自身应以“三基建设”为基础,完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强化政治建设,坚持党管干部人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体制,落实党组织前置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推动企业履行好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