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二选一”的规制
日期:04-24
□东南大学法学院 薛又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网购、外卖等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服务的行为愈加普遍。各垂直类行业中成长出了众多巨头,如外卖领域的“饿了么”与“美团”、网约车行业中的“滴滴”与“花小猪”等。这些行业巨头相互竞争,有时会强迫经营者进行“二选一”,从而损害用户、经营者的权益,这需要通过经济法进行规制。本文以“饿了么”与“美团”互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对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二选一”的规制,并提出进一步的优化路径。
一、案件背景
“饿了么”与“美团”互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两公司互称对方强迫商家,通过关停网络终端服务、不签订协议等方式,迫使商家进行“二选一”。该案引起网络热议并入选经典案例。
二、问题分析
此类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违法成本低。案件发生后,法院判罚的金额远小于平台竞争抢占商户后的收益。本案中,法院判决“饿了么”在温州龙湾区赔偿数额仅8万元,赔偿金额对平台并无实质影响。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条需持续完善。商业竞争中平台的技术、算法在不断进步,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持续改进以跟上商业竞争新技术、新形势。三是平台自治与法律规制边界模糊。平台对商家有一系列的自治规则,通过规则管理商户,但是部分平台将自治规则化为不正当竞争的武器,部分平台自治规则超出法律规制界限。
三、优化路径
笔者从加大处罚力度、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明确平台自治与法律规制边界三方面协同发力,维护市场公平与多元主体权益。
一要加大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仅对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定额进行规定,而是应以平台流水比例、营收额为基础进行处罚。例如在某城市进行违法竞争3年,则以其营收额的50%作为处罚依据,提升大型网络平台的违法成本。
二要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二选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从2019年修正的第十二条到2025年修订的第十三条,将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为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让法律的进步跟上技术更新。
三要进一步明确平台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边界。建立平台规则备案审查机制,如平台自行制定的惩罚规则、佣金调整方案要向监管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规则坚决责令整改,避免出现以平台规则替代法律规制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