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如何遏制企业漂绿:基于协同治理的优化路径
日期:04-24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企业作为减排主体,其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关乎“双碳”目标的实现质量。然而,部分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漂绿,通过夸大环保成效、隐瞒污染事实来塑造虚假的绿色形象。现有文献揭示了两个重要矛盾:其一,规制强度的非线性效应。规制过松或过紧都会导致漂绿,且政府环境规制能够强化二者间的非线性关系。环境规制对企业漂绿的影响因规制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漂绿行为的影响存在门槛效应。其二,规制工具的单一性困境。命令控制型工具虽然约束力强却易导致形式合规;市场激励型工具灵活但存在激励不足的门槛效应;自愿型工具则常被企业作为低成本的公关策略。基于此,本文聚焦探讨环境规制的优化路径,旨在为破解漂绿治理难题提供可借鉴的理论参考。
一、规制工具的协同耦合:从碎片化走向功能互补
漂绿行为具有策略性和动态性,单一维度的政策工具极易被企业规避。治理体系的优化首先要求不同类型规制工具扬长避短,实现协同发力。
(一)强化命令控制型规制的“底线威慑”
命令控制型规制是遏制漂绿的法律基石,其核心在于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研究表明,常态化治理手段能够显著抑制企业漂绿行为,而运动式治理手段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当前优化重点有三:第一,完善反漂绿专项法规,可借鉴欧盟的经验,在法条中明确禁止使用模糊、无法验证的环保宣传用语;第二,推动信息披露从“量”向“质”转变,监管重点应从仅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转向利用大数据技术交叉验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对虚假陈述实施高额处罚;第三,执法机制常态化,避免运动式执法的震慑反弹循环,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与监管真空。
(二)精准调控市场激励型规制的价格门槛
市场激励型规制抑制漂绿的前提是价格信号足够强烈。若激励强度不足会催生漂绿套利。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针对性地降低了高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的债务融资成本,有效约束了企业的漂绿行为。绿色金融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工具引导资本流向真实环保项目,能够显著降低企业漂绿风险。对此,优化路径包括:一是动态调整碳价与环境税率,确保激励强度跨越阈值,真实反映生态环境的稀缺性;二是深化绿色金融的穿透式监管,将企业的融资成本与其真实的碳排放绩效、环保处罚记录刚性挂钩,严防“洗绿”项目骗取低息贷款。
(三)提升自愿型规制的认证含金量
自愿环境协议与绿色标签极易沦为企业的“漂绿工具”。提升其效能的关键在于引入外部约束:一方面,推广第三方独立认证机制,通过FSC、GRS等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标准替代企业的“自我声明”,切断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利益链条;另一方面,建立承诺跟踪评估机制,对签署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实施定期核查,对“只承诺不兑现”者予以公开曝光并取消其享受的各类政策优惠。
二、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构建“监管—约束—监督”闭环
工具的协同需要主体的联动,单纯依赖政府行政监管难以覆盖海量经营主体,必须激活市场机制与社会力量,形成“三位一体”的治理网络。
(一)政府角色重塑:从独立监管走向系统集成
政府应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协同监管。一是跨部门数据共享与联合惩戒,打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孤岛,对漂绿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失信惩戒。二是央地协同纠偏,针对地方政府因经济增长压力而产生的规制执行“温差”,应强化中央环保督察的垂直监督效能,压实地方反漂绿的主体责任。
(二)市场机制约束:发挥“用脚投票”的压力传导
市场参与者是去中心化监管的核心力量。一是引导机构投资者施压。鼓励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将企业真实环境表现纳入投资决策模型,利用代理投票权否决漂绿高管的薪酬议案或董事会连任。二是强化绿色供应链管理。发挥核心链主企业的枢纽作用,要求上游供应商必须通过严格的环境审核,若发现供应商存在漂绿行为,直接削减或取消订单,倒逼产业链整体实现实质性减排。
(三)社会力量监督:激活声誉机制与司法救济
社会监督能有效弥补行政资源的不足。一是发挥媒体的声誉惩戒功能。支持主流财经媒体与环保公益组织深度合作,定期发布上市公司“漂绿风险榜单”,放大监督的边际效应。二是畅通消费者司法维权渠道。针对因企业虚假绿色宣传而受误导购买产品或股票的行为,司法部门应降低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门槛,让违法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形成“行政监管—司法追责”的双重威慑。
结 语
企业漂绿治理是一场复杂、动态的攻防战。面对企业不断升级的规避策略,环境规制的优化必须超越“一刀切”的线性思维。根本出路在于走向精细化与协同化:既要精准调控规制强度使其处于最优区间,又要推动命令控制、市场激励与自愿性工具的有机耦合;既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角色,又要充分释放市场与社会主体的监督活力。唯有构建起多元协同、软硬兼施的立体治理体系,方能有效压缩漂绿的制度性空间,推动企业在绿色转型中做到表里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