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6-15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公司出钱投保,理赔款为何不能归公司

日期:04-22
字号:
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泰兴某安装公司于2022年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为包括员工小强在内的57名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等险种。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生存受益人一律为被保险人本人。2023年,员工小强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因安装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需支付小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万余元。

安装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因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遭拒赔后,安装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泰兴法院。安装公司认为,其作为投保人,为员工购买了保险,且已经承担了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案涉保险为团体意外伤害险,并非雇主责任险,其受益人是员工本人,公司作为投保人无权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投保的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该险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员工,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暴露出不少企业经营者对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存在认知误区。投保时简单将二者等同,误以为“给员工买了意外伤害险就不用担责”,最终在员工损害赔偿案件中败诉担责、向保险公司追偿无果,付出沉重经济代价。实际上,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险,保障对象是员工个人,赔款直接支付给员工,与企业赔偿责任无关;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员工发生工伤后由保险公司依约支付赔偿金。

法官表示,企业应筑牢用工风险“防火墙”。投保前需厘清险种功能:希望分散自身赔偿风险应选择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提供额外福利则选意外伤害险。要仔细研读保险条款,明确赔付范围与免责情形。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固定证据,避免因延误导致理赔受阻。唯有如此,方能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双赢。史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