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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赌博现场出借赌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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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陈某与张某等人赌博,赌输后向正在赌桌旁看牌的冯某(未参赌)借款2万元,并承诺给付冯某高额利息。冯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后,以自身欠王某钱款为由,要求陈某出具借条给王某,并书面约定月利率3%,且一个月之后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向陈某索要借款未果,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向陈某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向王某出具借条,王某通过第三人冯某向陈某交付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由于王某对陈某将借款用于赌博一事不知情,借款合同有效,因此陈某应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虽由王某起诉陈某,但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实为冯某和陈某,冯某让陈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债权转让。因冯某和陈某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王某无权向陈某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是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陈某和冯某之间而非陈某与王某之间。本案中,王某、陈某均陈述相关款项系通过案外人冯某给付,冯某亦陈述陈某是从其手中拿钱用于赌博,因其欠王某钱,遂让陈某打借条给王某,故涉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陈某和冯某之间。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冯某在赌博现场向陈某出借资金,由于该行为涉及赌博活动,因此该笔资金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人出借资金的,一般应认定为提供赌资的行为,其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其行为本身即系不法行为,请求“返还借款”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与明知他人赌博而事前出借款项但对赌博并无参与性相比,现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的,一般可认定为对赌博行为的参与,该资金在出借人向赌博人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赌资包括用作赌注的款项或物品、用以兑换筹码的款项或物品,以及通过参与赌博活动所赢得的款项或物品。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赌资进行收缴,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即使按照合同无效对待,应当注意到,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对于实质上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从裁判的价值导向来看,对于类似本案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

三是王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无权向陈某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

债权受让人王某基于债权转让行为,本应享有对债务人陈某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经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让与人冯某与债务人陈某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债权受让人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方 徐 朱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