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
本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皋白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芬立即向本人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5200元,你方与颜永梅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人于2026年3月30日与张耀轩(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2196002205011,住如皋市吴窑镇沈徐村十三组28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本人在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白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含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转让给张耀轩(含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请贵方在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后立即向张耀轩履行全部债务。
开户名:张耀轩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长江支行
账 号:4340 6212 7777 1899
特此通知!
通知人:王大龙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