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6-16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业主群内发言质疑物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日期:04-13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严某系个体工商户严某物业管理服务部的经营者。2022年1月,包括被告王某在内的某小区业主与严某物业管理服务部签订《委托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将某小区的商铺委托给严某物业管理服务部代为出租管理。嗣后,被告王某等人与原告因商铺出租广告费用、财务制度等问题产生矛盾。2024年7月2日,被告在群成员100多人的业主群内发布通知:“严某物业管理服务部一分钱未出的情况下拿到了大家伙的委托合同,至今已经过去两年半时间,目前大家伙房产权益已经逐渐被严某个人所霸占,前期大家伙筹措运行资金不仅没返还,严某个人私自从集体租金收益中挪用9000元并拿其个人消费的餐饮发票报销,自编自导,外墙20万元广告费收入一问三不知……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之嫌,目前矛盾非常尖锐,各位用点心关注一下自己和大家的权益 ……联名集体诉讼解除委托合同,如果愿意大家积极表态,超半数算通过。”被告还在群内发布诉求,要求查清账目、返还不当所得,情形构成犯罪请求法院移送公安。嗣后,多名业主在微信群中回复“同意”。原告严某认为上述内容存在诽谤的情形,侵害其名誉权,向扬中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2万元。

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争议焦点为王某在业主群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严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业主微信群成员均为某小区的商铺业主,群内成员将房产委托给严某经营的物业管理服务部代为出租和管理,并共同筹措运行资金,群内成员均系利害关系人,并非不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王某的言论主要围绕业主集体收益和广告出租费用等表达自身诉求,并非为损害严某名誉而捏造,且业主群内其他成员亦多数表态同意。业主群是业主对公共事务讨论、监督的平台,王某作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关于其陈述的严某“从集体租金收益中挪用9000元并拿其个人消费的餐饮发票报销”也提供了相应的初步证据,从一般理解看严某应对监督事项进行回应和解释。严某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切身权益作出的发言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王某的言论远未达到以侮辱、诽谤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程度,王某在业主群内提出的合理怀疑不构成对严某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未侵害严某的名誉权。综上,扬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法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需从四个要件分析:(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或诽谤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名誉;诽谤则是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名誉。(二)存在名誉损害的客观事实,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的降低。(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四)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若四要件全部满足,则名誉权受侵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小区管理和物业服务进行批评和监督,但需基于事实,避免侮辱或者捏造。业主在业主群内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出的负面评价,系业主提出的合理怀疑,如未超出必要限度,不会造成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人员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