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 网络曝光、辱骂他人,小心触碰名誉权“高压线”
日期:04-13
阿明:“欠我800块,发个视频吐槽怎么了?”大华:“你骂我黑心、挂我店铺照片,这已经侵权了!”别以为网上发言没人管,一时泄愤的吐槽,可能既要赔礼又要赔钱。
大华邀请阿明为其经营的餐饮店进行运营指导,双方约定大华先支付800元,若对指导方案满意则再支付800元。
数日后,阿明前往大华经营场所提出指导方案,但大华未采用该方案,故双方就剩余800元的支付产生分歧。随后,阿明在网络平台多次发布带有 “XX餐饮店欠钱不还”“无良黑心” 等文字内容及该经营场所的视频。相关视频被大量点赞、评论、收藏及转发,对XX餐饮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阿明构成侵权,判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大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在网络上评价他人行为、发表观点时,不造谣传谣、不恶意攻击、不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自觉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当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固定截图、录音、链接等证据,明确侵权主体,及时向平台投诉举报,依法主张删除、屏蔽、道歉及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柳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