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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企图通过离婚分房逃避债务? 宿迁经开区法院:撤销!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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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人却想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了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房产的行为。李某欠茆某100万元,2025年1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约定分三期偿还,首期30万元应于当年1月25日前支付。然而,到了1月26日,李某不仅未还首期应付款,还与妻子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王某所有,并于当年2月28日完成过户。

因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茆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仅发现部分银行存款,并依法进行划扣,但远不足以清偿李某的欠款。同时,法院发现李某近期存在房产登记变更,遂将这一线索告知茆某。鉴于李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自身权益,茆某将李某、王某夫妻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实质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茆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调解协议已经法院确认,茆某对李某享有明确、合法的债权。然而,李某在明知负有债务、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与王某协议离婚的方式,将二人共有的房屋变更至王某一人名下,该离婚协议中同时明确载明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整体财产分割情况,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明显失衡。法院认为,该行为导致执行过程中茆某无法实现债权,侵害了茆某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综上,判决撤销李某、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的约定。

离婚本是解除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但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法律保护的是善意与诚信,“假离婚、真逃债”的把戏终将被识破,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法债务必须清偿,任何企图“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徒劳。苗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