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合伙人按份出具欠条 债权人仍可主张连带还款
日期:04-09
2022年5月,朱某与刘某合伙承包一处农房改造工程,组织高某等10名农民工进行砌墙、粉刷工作。2023年1月,工程结束,经结算,朱某与刘某共欠高某等10名工人14万元。两人共同签字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高某等10人劳务费14万元,于今年3月20日前结清,如不结清,每天按1000元罚款。朱某欠4万元、刘某欠10万元。”后朱某给付10名工人共6万元,剩余8万元未付。
2025年10月,高某等10人将朱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劳务费8万元并承担利息。朱某辩称,欠条载明我欠4万元,我已经给付了6万元,我不应该再承担给付责任。刘某辩称,朱某给付的6万元,是从我这边拿去,是朱某代我支付的。原告高某等人认为,当时出具欠条时,确实同意朱某、刘某按份额确定欠款数额,但因为两人没有全部给付,现在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
本案中,朱某、刘某的合伙关系可以确认。处理的争议焦点是,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出具按份额还款欠条时,该如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本条规定,朱某、刘某在欠条上约定的按份额还款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两人应共同承担该付款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人出具按份额还款欠条的,应认定为有效。因为债权人接收欠条时,同意两合伙人按照份额还款,确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应在两债务人不还款时再要求两人共同还款。但情况不同的是,在刘某给付6万元时,整个欠条约定的债务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朱某按约定只欠4万元,但其代表两合伙人共同给付了6万元,视为对欠条还款方式的变更,以实际行动表明案涉债务仍然是两人共同债务,故本案应判决两合伙人共同承担剩余8万元劳务费的给付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合伙人共同出具按份额还款欠条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指,在合伙债务产生时应当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债务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认为这是其中某合伙人的债务,应当不予支持。但本案中,合伙人组织高某等10名农民工进行工作,在结算时出具按份还款的欠条,是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是债权人对自身债权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衡永金 张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