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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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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盱眙法院:家属放弃治疗属不配合规范诊疗 应减轻医疗机构责任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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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1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患者家属主动放弃治疗的情况对责任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何合理界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等方面。近日,江苏省盱眙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

原告胡某在被告盱眙县某医院产下一活女婴,产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当天即转院至某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治疗一周后,在某妇幼保健院反复告知患儿病情危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原告胡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仍坚持要求出院。出院途中,患儿突然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胡某夫妇因新生儿死亡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将盱眙县某医院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盱眙县某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鉴定,盱眙县某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等过错。此外,本例产妇有妊娠糖尿病,分娩过程中发生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也是产科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患儿家属在某妇幼保健院明确告知其患儿病情,并告知患儿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仍然签字要求出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符合前述规定的“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行为;而盱眙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明确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经过,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盱眙县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8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表示,放弃治疗是指经过抢救措施仍不能奏效后被迫、无奈的选择,是患者或家属主观上决定不再接受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常规情况下,家属在特定情境下选择放弃治疗是基于多种因素考虑的决定,家属作为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了解病情后作出治疗决策,包括放弃治疗;该决定可能基于患者病情、治疗效果、经济负担、患者意愿等多方因素,是一种自主决策行为。当患者及家属作出这一决定时,实际上是不再继续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的,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该条的例外情形“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即只有在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前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规范等过错行为的,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娇娇 秦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