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走了之”到“当庭履行”, 涟水法院二十天解开这个“结”
日期:03-30
3月24日 ,在涟水县法院速裁2号法庭内,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看着他们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此刻的释然一笑,承办法官张云也露出了欣慰的神情。
这起纠纷源于一次货物运输——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货物从泰州运至淮安,双方口头约定了运费,被告便启程运输。然而,在运输途中,因被告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导致部分货物在途中丢失。货物运抵后,原告在卸货清点过程中发现货物缺失,当即要求被告就损失部分进行赔偿。然而被告却在协商期间直接离开现场,拒绝沟通。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
案件受理后,张云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敏锐地发现这起纠纷虽然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但双方情绪对立明显。一方为货车司机,一方为普通经营者,经济压力都不小,纠纷拖得越久,对双方的生计影响越大。考虑到这一点,张云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解忧。
调解过程中,张云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被告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因过失导致货物丢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入手,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耐心疏导对立情绪。
经过悉心调解,原本僵持不下的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被告认识到自己的疏忽,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也表示理解被告的难处,同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最终,被告当场履行了3万元赔偿义务,纠纷得以一次性实质化解。
该案从立案到化解仅用时二十天,实现快立、快调、快履,充分跑出了司法为民的“加速度”,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张曙光 张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