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6-16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子女拖欠养老服务费用, 敬老院维权获支持

日期:03-30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养老机构的发展为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了进一步保障。然而,个别子女在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后,不及时向养老机构缴纳寄养服务费用,既给养老机构造成困扰,也将自己的亲人置于无处容身的尴尬境地。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一件涉敬老院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再次向社会公众宣示,子女赡养老人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义务,从来都不是是否可以或者如何逃避责任的选择题。

泰州高港某社区有一名80多岁的老父亲,膝下3名子女经协商将老人寄养在某敬老院,寄养协议由长子与敬老院签订,一年寄养服务费3万元,长子支付15000元,次子支付1万元,女儿支付5000元。一年过后,3名子女因内部矛盾未再支付寄养服务费,又均拒绝将老人接回家赡养。敬老院要求支付寄养服务费未果,遂将3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将老人接回并支付后续实际发生的寄养服务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将老人寄养到敬老院后,长子和次子曾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一人一半分摊父亲的寄养服务费。但后来长子从高处坠落导致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次子失业,认为无力再支付费用,女儿则主张由儿子赡养老人是当地习俗,外嫁女不应承担费用,3名子女对于父亲的寄养服务费如何处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寄养协议是长子与敬老院签订,但因3名子女均参与履行了案涉寄养合同,结合法律规定,应视为3名子女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敬老院建立事实上的寄养合同关系。至于两个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系赡养义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对抗敬老院,因此3名子女应共同承担给付寄养服务费的责任。因寄养协议在到期后继续履行,敬老院亦未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故对敬老院要求3名子女将其父亲接回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亦在判决书中明确,希望敬老院今后要求解除合同前与3名子女及其所在社区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老人的养老服务事宜。

法官提示,赡养方式需量力而行。子女在选择赡养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父母的意愿,更要结合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最适合自身家庭情况的养老模式。伴随我国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更加完善,子女赡养父母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除将父母寄养在养老机构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也不失为兼具灵活性和性价比的赡养方式。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