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法院:居家护理起纷争 按约履责不担责
日期:03-23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居家护理需求增长,重症患者家属通过家政平台聘请服务人员提供照料的情况日益增多。然而,家政服务与专业医疗护理的边界如何界定?护工是否需要承担专业医疗护理责任?近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重症患者居家护理期间死亡引发的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
高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 2024年5月8日,家属为高某办理出院,出院时高某仍处于昏迷状态。同月11日,高某家属陈某通过某平台聘请尹某作为住家保姆并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同月12日,尹某首次上门服务,为高某进行身体擦洗、按摩。当日下午,高某在家中死亡。家属陈某认为尹某未尽专业护理义务,某平台推荐不符合资质的服务人员,诉请法院判令尹某 、某平台等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并返还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为打扫卫生、照顾老人,不包含医疗诊断与护理。尹某已按约履行擦洗、按摩等义务,无证据证明其护理行为与高某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平台已履行合同义务且已返还服务费。故判决支持服务费返还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家政服务合同的责任边界。根据案涉服务合同约定,住家保姆的服务内容仅为生活照料,不包括专业医疗护理。当事人亦未另行约定护理标准或医疗职责,故不能超出合同文本要求保姆承担专业医护义务。在无法证明保姆存在明显过失或违反基本照护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患者病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厘清家政服务与专业医疗护理的边界,既避免将非专业义务强加于普通服务者,也引导消费者在缔约时审慎明确服务内容,理性选择服务类型。高蒙蒙 贾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