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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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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虎丘法院破解“数字足迹”权益谜题

日期: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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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吴亦为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商业征信机构收集并加工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工商、诉讼、经营动态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信息查询与展示服务。大数据时代,这种服务已然成为社会大众了解企业信用、评估商业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渠道。不过,当市场主体注销后,这些信息构成的“数字足迹”应当一并删除吗?由此形成的数据产品权益又归属于谁?

对此,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给出了司法答案。

市场主体已经“退场”,

数据仍然“在场”

某知名企业征信查询App由某科技公司经营,该App为公众提供免费或收费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林先生曾作为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和一家广告用品厂。2024年,林先生为上述两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成后,林先生发现,在该企业征信查询App中依然可以查询到这两家市场主体的工商信息、司法案件、风险关系等内容。

林先生认为,自己经营的广告公司和广告用品厂早已注销,继续展示上述信息并无意义,遂向该科技公司发送了两主体工商注销通知单,要求彻底删除两主体的全部信息。

因该科技公司并未删除相关信息,林先生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展示已注销市场主体数据,

是侵权还是正当权益

法庭上,该科技公司认为其作为经官方备案的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展示注销市场主体信息并不侵权;相反,平台收集、展示各类企业主体信息,能够提升单一主体的数据价值,打破信息壁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构建。

“平台上的信息全部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官方渠道,内容真实、准确。”该科技公司代理人陈述,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并未对林先生造成实际损害。与此同时,公司还为数据收集、加工、分析提供技术服务并投入资源,有权对数据产品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案件审理中,担任审判长的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宏认为,该科技公司在App中展示已注销市场主体数据的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数据处理者享有数据权利,

展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组织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本案中,从主体资质来看,该科技公司作为经备案的征信机构,其数据展示行为并未超过经营范围,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从数据来源及展示数据情况来看,该企业征信查询App中展示数据均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已公开数据,不存在数据误载或失实情况。

从数据涉及信息内容来看,App中展示的如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持股情况、公司涉诉情况等信息,反映的主要是企业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实状态,并不涉及林先生敏感个人信息或不宜对外公开展示的其他信息。

因此,该科技公司在其App中公开展示的两家市场主体数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其有权进行相应公开展示。

存在交易利益,

是否影响展示数据行为性质

庭审中,林先生还提出抗辩,认为该科技公司运用企业数据存在交易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应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

本案中,该企业征信查询App针对不同类别用户提供不同价值的数据服务,其提供的风险扫描、动态、综合分析等服务,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展示模块存在较大差异。可见,科技公司为数据的收集、加工、分析等提供技术服务并投入资源,应享有相应数据加工使用权及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权益。

同时,该科技公司将已合法公开的企业数据汇编集合、分析处理,向平台用户提供、公开,并获取相关权益,是对于自行收集、存储、加工所形成的数据产品的合法处分和使用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从促进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体系的角度而言,对于已注销企业相关数据的合法展示,也能更加完整地呈现市场主体存续及消灭的真实情况,便于平台用户全方位了解各类企业的经营状况。

综上,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科技公司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林先生权益的侵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

数据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经济时代中,数据已跃升为关键生产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对数据合法收集、加工、处理等行为予以保护,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从而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激活数字经济活力。

一方面,对数据处理者权益进行保护,应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商业征信机构从合法公开渠道收集、加工并展示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市场主体信息,其在数据整合、加工分析中投入技术与资源,应享有相应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本案中的科技公司展示案涉数据均来源于公开数据,收集方式合法,且在展示中严格区分了个人信息与市场主体数据,遵循了个人信息处理中最小必要原则,并未造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数据作为公共信用重要基础的社会价值,市场主体的“数字足迹”不仅是其个体历史的记录,更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确认数据加工者对合法形成的数据产品享有的权益,保持上述数据的完整与可追溯,关乎市场整体的交易安全与诚信环境。本案中的科技公司公开展示已注销主体相关数据,有助于完整呈现市场主体存续及消灭真实情况,反映主体存续期间的经营状况,确保市场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与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