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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江苏多点发力织密放心消费网络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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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苏经济报记者 周凯航

今年3月15日是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江苏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直播活动在南京举行。现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5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着力优化消费环境。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主要聚焦银发经济、平台经济、黄金珠宝、预付式消费等领域,侧面反映出这些领域成为消费维权的痛点难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银发消费持续繁荣,不断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老年人权利、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部分商家利用老年人关注身心健康的需求较高以及信息识别能力较弱的特点,将普通产品包装成“特效产品”,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扰乱消费市场秩序。经营保健服务的赵某在网络平台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清除体内毒素”“预防癌症”“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正处花甲之年的孙某看到宣传后到赵某经营的店铺体验,并花费1万余元购买理疗项目。消费部分疗程后,孙某发现店铺使用的产品实为普通化妆用品,经营者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在与赵某协商退款未果后,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产品并不具备的“降三高”等治疗功效作为卖点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赵某向孙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帮助老年人守护好“钱袋子”,依法遏制“坑老”“骗老”违法行为。

随着数字消费的快速发展,红包、购物券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电商平台得到广泛应用。田某在李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品牌硬盘一块,商品售价650元,田某在转账支付150元的同时,另使用平台因之前其他交易纠纷补偿的500元购物红包(该红包也可在平台内其他店铺购买等值商品)支付剩余价款。田某收货后发现硬盘存在虚假贴标情况,实际并非商家所称的品牌,遂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还65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950元。平台介入后仅支持退还150元并赔偿450元。田某不服该处理结果,诉至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发放的购物红包享有相应的财产性权益。田某用于支付价款的500元购物红包在交易中发挥了与现金类似的功能,属于其为所购商品支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据此判决李某向田某退还65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1950元。本案判决认定消费者使用平台红包抵扣的金额属于其支付的商品价款,需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准确评价了经营者对其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平台经济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借鉴。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是常见消费场景,但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以“零工费”“免费换新”为噱头,模糊计价方式、混淆材质品类、不如实标注产品克重,极易引发消费纠纷。王某携带足金旧手镯前往某金店参加“零工费以旧换新”促销活动,购买了店员推荐的一款3D硬金工艺手链。回家后,王某察觉新手链较轻,查验票据后发现仅标注“换新工艺品一件”,未注明克重,品类亦为“金工艺品”。王某要求店铺换回旧金饰或按克重计价遭拒,遂向涟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经调解人员核实,该店在促销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换新商品为按件计价,交易凭证亦未清晰标注产品克重、材质含量等关键信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店为王某办理退货,按当日金价折算返还旧手镯等值价款,并对店内换购活动标识与签约流程进行整改。

记者了解到,2025年,江苏多措并举织密放心消费网络。全省新增2.6万家商户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长三角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覆盖全国门店超2000家;全省消费品质量合格率94.34%,公共服务质量指数全国第一;全省消保委系统接受消费者投诉21.2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6亿元……全省各有关部门聚焦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致力优化消费供给、着力破解消费痛点、全力守护消费安全、合力推进消费共治,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提供了坚实支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牵头部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消保委组织将聚焦“提升消费品质”主题,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纵深推进“品质江苏”建设,着力增强优质供给“牵引力”、织密市场秩序“防护网”、打造维权服务“新矩阵”、涵养共建共享“好生态”,更好护航高品质生活、助力高质量发展,把“放心消费在江苏”的金字招牌擦得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