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法院:警惕“跑腿”陷阱 莫做犯罪“工具人”
日期:03-16
只需开车取送包裹,每日便可轻松获利千元?这样的“美差”背后,隐藏的却是犯罪的深渊。近日,泰州高港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两名被告人为蝇头小利充当诈骗分子的“搬运工”,最终双双获刑。
2024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通过某聊天软件与上线人员搭线,对方许以每日1000元的高额报酬,双方约定由刘某与张某驾车从江西万安前往江苏镇江,专门负责取送包裹。
在短短几天内,二人多次在镇江多地实施“接头”行动。刘某在车上望风,张某则戴上帽子口罩进行伪装,使用专门准备的手机卡联系网约车司机,接收包裹后迅速放置于上线指定的路边草丛,并从中取走当日的“好处费”。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某、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他人安排下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三、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高薪兼职需警惕,取送包裹莫轻许。看似跑腿小生意,实则犯罪大问题。”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通过高额佣金招募“车手”“取手”帮助转移赃款。这些“工具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转移赃款的行为为诈骗团伙提供了关键帮助,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申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