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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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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中“重大过失”的认定

日期: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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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2版:理论·实践       上一篇    下一篇

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其义务与责任体系历来是公司法的重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通常将董事义务指向公司本身,仅在特定情形下才对股东直接承担责任。然而,随着公司社会化程度的加深和相关者利益理论的兴起,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日益凸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该问题进行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在特定情形下与公司一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却并未明确董事在第三人责任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尤其是对其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所谓“重大过失”其实质在于行为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和懈怠,但区别于一般过失行为的是,“重大过失”是事件本身等要求供货者按照合同约定行为人或者履约人应当具备较高的注意义务,如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行业准则等,但其不但没有尽到诚信履行人的注意义务,甚至连一般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不懂得行业准则的普通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但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成员,承担着复杂的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责,需要具备专业的商业判断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因此,在公司法中并不以普通人的注意水平作为衡量标准,而是应当达到与其职务相称的专业水准和注意程度,即管理人标准作为参照。因此,对董事第三人责任中“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以管理人标准进行构建。

首先,在决策方面,董事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若董事在未对市场趋势、行业动态等重要信息进行深入调研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做出决策,且该决策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就可能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其次,监督职责的履行也是认定的关键。如果董事对公司内部存在的明显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同样可能构成重大过失。风险防控意识也是衡量董事的重要因素。若董事在面对可预见的风险时,没有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或者对风险的评估严重不足,从而给第三人带来损失,也可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最后,还应考虑董事的履职过程是否遵循了行业惯例和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如果董事违反了行业普遍认可的操作规范或公司既定的章程和流程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也可作为认定重大过失的依据。

“重大过失”作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中主观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认定对第三人和公司利益均具有重大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