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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当“强制交付”遇上“租赁纠纷”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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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这套设备已被我拍买所得,我有权搬走。”买受人理直气壮地说。“我的租期还没到,没了设备我如何生产,影响产品交付,违约损失由谁承担?”设备承租人极力阻拦。这是近日金湖县法院在拍卖物强制交付现场发生的“舌战”。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提起将设备出租给了承租人,导致执行工作陷入两难困境。

两年前,金湖某塑胶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于是便将整套生产设备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时隔不久,塑胶公司因拖欠到期贷款,被银行诉至金湖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据银行申请,对塑胶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依法着手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考虑到张某与塑胶公司租赁合同在先,且张某刚接手一份外贸出口订单,生产任务紧。加之设备拍卖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我们采取‘活封’的方法,准许张某继续使用该设备生产。”承办法官解释道。谁知拍卖异常顺利,刚挂牌没几天就被买受人竞得。既然拍卖成功了,那么法院必须依法将拍卖物及时交付给买受人,这就发生了开头一幕。

如何在保障买受人权益的同时又能兼顾设备承租人的利益,成为承办法官必须破解的难题。

为了寻找破题之策,承办法官分别与买受人和承租人进行背对背沟通。首先向承租人释法阐明:“你和塑胶公司的租赁纠纷与本起执行案件并无关联性,你的诉求可以另行主张,但不得妨碍法院执行。基于你的外贸订单任务重时间紧,建议与买受人协商解决,能否适当延长设备使用时间,或者考虑出资把设备买下来。”随后,承办法官又与买受人拉起家常:“据我们了解,你们和设备承租人是同类企业,都是做外贸生意的。如果我们强制将设备交付给你们,虽于法有据,但对方这批订单肯定无法完成,不仅使对方利益受损,更重要的会影响我们在国际上的信誉。大家互帮互助,才能行稳致远。既然对方急需这套设备,不如你们发扬风格转让给他们。”

在承办法官“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共识,买受人同意按成交价将整套设备转卖给承租人,承租人一次性付款,并赠予部分物资作为补偿,各方皆大欢喜。伍晓伟 李玉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