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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

日期: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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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陈 光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彬彬

近日,江苏制定出台《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财会监督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顶层设计,以及江苏在财会监督工作中主动探索、先行先试的实践成果,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系统、可操作的6章45条法规条文,为财会监督更加精准有力服务经济大省挑大梁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防范监督“缺位”“滥权”,

“五元一体”同向发力

当前,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财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失守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亟须强化监督和治理规范。江苏以法治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构建“五元一体”财会监督体系,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条例》重点压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将中办、国办《意见》以文件形式确立的“五元一体”监督体系结合江苏省情予以立法固化和具体化,成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条例》明确,健全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完善横向协同、上下联动以及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提升监督效能。

财政部门在财会监督体系中处于主责和牵头抓总位置,但不等于“包办监督”,而是强调制度建设、统筹协调、重点监督。财政部门是制度建设的“设计师”,牵头制定本地区财会监督的工作规划、基本制度和标准规范。《条例》实施后还将牵头制定一系列配套制度。同时,财政部门是体系运行的“协调员”,推动构建并确保“五元一体”监督体系有效运转,协调推动各监督主体工作对接、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确保形成一个有机联动、覆盖全面的监督网络。此外,财政部门是监督执行的“主攻手”,对重大财税政策落实、预算管理、政府债务、会计信息质量等全局性、基础性事项,履行直接的、常态化的监督检查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厘清财会监督权力边界,从根本上防范监督“缺位”与“滥权”。《条例》系统规定各类监督的主体、内容、监督对象、程序、工作机制等内容,在明确了“谁来监督”“监督谁”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界定“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问题,既明确财会监督哪些事情必须做、怎么做,又明确哪些事情不能做。比如,将监督内容具体化,采用分条列项形式,对13类财政活动、4类财务活动、5类会计活动的监督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织严织密规矩笼子,

监管长出“钢牙利齿”

中介机构是重要的财会监督力量,《条例》在创设执业监督和自律监督有效路径、破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监管难题、强化监督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精准聚焦财会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江苏在合法框架内将实践经验固化、将空白规定补全,确保务实管用。

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条例》聚焦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将中办、国办《意见》关于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原则要求细化成可操作、可落地的实践路径。对于中介机构如何发挥执业监督作用,《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保证独立公正执业。《条例》要求中介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这是监督作用发挥的前提。二是加强内部管理与人员监督。《条例》要求中介机构加强风险分类防控,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的管理体系,对本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准则、规则、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特别强调,制作、出具的报告不得使用未承办业务人员的签名、印章,防止“人情报告”“不实报告”“虚假报告”,这是确保监督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执行重大风险与违法行为报告制度。《条例》要求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财政、财务、会计活动有异常情况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告知委托方;发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财会监督作于细、行于实、成于严。《条例》还通过明确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信息公开、综合分析、督促执行等机制,构建起一个公开透明、纵横贯通、分类施策、多方联动的财会监督结果综合运用体系,使财会监督真正“长牙”“带电”“生威”,切实推动财会监督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赋能财政科学管理,

引领改革纵深推进

江苏作为全国财政科学管理试点省份,通过制定《条例》明确财会监督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科学管理中的着力点,系统重构财会监督体系,优化配置监督资源,打造“全方位、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督闭环,保障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等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条例》紧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际,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运用法治方式巩固改革成果,引领和保障财政管理领域更深层次改革。《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以及预算统筹、国有资产盘活利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零余额化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直接呼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的要求,有效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链条管理”决策部署;规定“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关注财政收入异常变动情况以及重大增支政策、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可承受能力情况”,用法规的强制力保障财政可持续与经济增长可持续的良性互动;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及经济业务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监督,充分契合以“大财政”理念引领财政科学管理水平提升的内在要求。

“制定《条例》是落实财政科学管理试点任务、推进财政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省财政厅负责人表示,《条例》与时俱进拓展监督范围,将财政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转化为具有约束力和引导力的法规制度规范,有助于增强财政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财政治理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