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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以物抵债却以债权人名义购货,谁是购买方

日期: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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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陈某欠张某借款未还,适逢唐某找其推销酒水,便和张某提议拿酒抵债,张某应允。唐某将酒水送至张某处,要求张某出具收条,张某不同意,唐某说钱由陈某支付,出具收条并无妨碍。随后,陈某在收条上写明了收到的货物数量及金额,并注明“钱由陈某结算”。后唐某向张某、陈某索要货款不成,遂向淮安市洪泽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唐某销售货物的合同相对方是谁?

首先,收条出具人并非当然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捺印时成立。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形下,收条作为证明交易事实的重要载体,按照常规情形,收条出具人即为合同相对人,但本案中涉及三方主体,除买卖合同关系外还涉及第三人借款合同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其次,认定合同主体应加强合同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张某出具收条,可以证明确认接收货物的事实,但并不必然反映双方存在买卖合意。收条上明确注明“钱由陈某结算”,唐某对此认可,应当认定为唐某、张某、陈某对货款支付人另有约定,且货物系陈某与唐某联系并向张某送货,用于冲抵陈某所欠张某借款,根据买卖目的、买卖流程以及三方的意思表示,该收条能够证明陈某与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最后,认定合同主体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或逃避责任。本案中,在整个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以张某名义购货,虽然没有接收货物,但通过该买卖行为的履行享受了合同权利,免去了其对张某债务的履行,应当认定为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陆 丹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