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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苏州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日期: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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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老刘(化名)于2010年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5月,领导多次在工作时间无法联系到老刘。同年5月27日,在又一次无法找到老刘且微信未获回复后,领导调取监控核实情况。记录显示,在2024年4月至5月的20多个工作日内,老刘于工作时间在卫生间长时间停留达14次,其中13次超过1小时,5月27日当天更停留超过3小时。

2024年6月,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的规定,解除与老刘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15分钟以上视为旷工;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属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手册已履行民主制定程序。

老刘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仲裁委驳回请求后,老刘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

庭审中,关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老刘辩称因患痔疮需在上班期间进行临时护理,且未对工作造成影响,公司解除合同属处罚过重。他还表示,自5月27日公司指出问题后,已调整护理习惯,未再占用工作时间。为证明病情,老刘提交了2024年5月的购药记录以及2024年6月、2025年1月的就诊记录。

公司则辩称,老刘在事发前后并未出现类似行为,说明该情况并非病情所致;公司设有带薪病假制度,若有疾病应通过正常流程申请病假,而非长时间占用工作时间,该行为实属变相旷工。

法院审理认为,老刘在工作期间高频次、长时间在卫生间停留,已对正常工作时效造成重大影响。其所提交的证据及前后行为表现,不足以证明长时间停留仅因病患护理需要;即便确需护理,也应通过请假等正当途径解决。用人单位对患病劳动者应给予关怀,但劳动者亦负有主动沟通、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义务,以尽量减少对工作的影响。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并已履行告知工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老刘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确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公司同意向老刘支付补助款3万元。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当前,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的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双方也需共同维护积极尽责的工作氛围。实践中,偶尔可见个别劳动者将“上班摸鱼”“带薪如厕”等现象视为平常,甚至习以为常,此类行为若长期存在,不仅可能影响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也会逐步损耗职场中的相互信任,最终无益于和谐劳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案中,老刘在工作期间长时间、高频次“带薪如厕”,已超出合理范围。即使存在身体不适,也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请假流程申请病假休息,而不应长时间占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依规解除合同,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同时也应注意到,如劳动者确实患有疾病,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关心劳动者健康状况,在依法管理的同时,对确有健康困扰的员工给予合理关照,共同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李雅静 于洪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