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法院:企业需履行法定休假安排义务
日期:01-19
年关将近,带薪年休假的事儿又被大家提上了日程。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有意思的劳动争议案,帮劳动者和企业把这事掰扯得明明白白——就算签了放弃年休假的确认函,也不代表年休假工资就可以不付哦!
一纸确认函引发工资争议
刘师傅是泰州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其曾向公司出具过一份确认书,确认放弃向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还承诺之后不会为此找公司麻烦。因为公司最终没给未休年休假工资,刘师傅还是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补发这笔钱。
庭审时,公司拿出《确认函》,说刘师傅是自愿放弃的,不该再要工资。但法院一查发现,这份确认函是格式化的模板,里面还加了“不再以任何方式主张权利”的条款。更重要的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当年给刘师傅安排过具体的休假时间、提供过休假机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得给刘师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380.81元,双方都没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划重点:
年休假不是“申请了才算数”
很多人可能会问,签了放弃声明,怎么还能要工资?法官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这里有个先后顺序:得先由企业根据生产情况,主动给员工规划好休假的时间和方式,再让员工考虑要不要休;可不是让员工自己去申请,更不能规定“不申请就等于放弃”。
像公司制度中“未申请视为放弃”条款,其实是把自己的责任推给了员工,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当然,要是员工真的想自愿放弃年休假,企业也得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经明确安排了具体休假时段;二是员工放弃是纯粹的个人原因;三是书面声明内容清晰,还不能不让员工维权。案例里的公司一条都没做到,自然得付工资。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