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商会”联动调解 助推涉企纠纷实质化解
日期:01-12
日前,镇江经开区法院丁卯法庭运用“法院+商会”联动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某工程咨询公司与某教育科技(江苏)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为两家企业卸下诉讼包袱,重新架起了合作互信的桥梁。
2019年5月,某工程咨询公司与某教育科技(江苏)公司签订《机电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由工程咨询公司为教育科技(江苏)公司的一期建设项目提供机电顾问服务。2023年2月,双方因服务期延长签订补充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后,双方确认顾问费结算总额为450万余元,但该教育科技(江苏)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对方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30万余元,该工程咨询公司诉至丁卯法庭。
收到案件材料后,考虑到纠纷涉及专业工程领域问题,且该教育科技(江苏)公司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为寻求最优解,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经征得双方同意后,丁卯法庭迅速启动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将该案委托至镇江市福建商会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
商会指派了一名兼具法律知识和工程领域专业背景的调解员负责本案。调解员深入梳理了双方争议焦点,在合同解除时点、服务范围认定以及水泵品牌审核、排烟风管施工做法等多项专业服务方面审查是否存在瑕疵。仔细审阅了主合同、补充协议、付款记录、竣工验收文件及大量往来沟通记录后,厘清了关键事实:该教育科技(江苏)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及分期付款时,均未就服务费扣减事宜提出正式异议;其所质疑的服务瑕疵问题,也未在履行过程中依约提请协调或确认。调解员也客观地向该工程咨询公司指出,其在部分设备选型审核工作中确实不够细致,仍需完善。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充分发挥其熟悉行业规则、了解企业运营的独特优势,从减轻诉讼成本、维系商业合作的角度出发,采取“背对背”方式与双方进行多轮沟通。一方面,向该教育科技(江苏)公司释明其作为服务购买方,在合同履行中负有及时验收、按约付款及对履行异议及时提出的义务,逾期可能需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引导该工程咨询公司正视自身在履约中存在的细微瑕疵。
同时,丁卯法庭指派法官全程提供法律指导,确保调解方向和协议内容规范,做好释法工作。最终,在“法院+商会”的共同努力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方案:工程咨询公司同意教育科技(江苏)公司一次性支付80万元了结全部争议。双方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目前,协议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行内人管行内事,商人纠纷商人解。”本案是镇江经开区法院积极践行“一个中心+N个调解工作室”两级商会商事调解工作格局的生动缩影,有效发挥了商会“娘家人”的沟通优势与法院“裁判员”的专业权威,凝聚法院法治护航、商会服务协调的合力,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效果。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