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解决12万元工伤赔偿 政企联动促和解
日期:01-05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最迫切的就是拿到应有的赔偿。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通过“快速通道”与宿迁政协社会科学界别委员联合工作室联动调解,仅用10天时间,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用人单位主动支付12万元赔偿款并撤回起诉,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2023年6月1日,纪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1月1日,纪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工伤认定产生争议。
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10月31日终止,而纪某认为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微信记录等证据,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日期为11月25日,判决确认2023年6月1日至11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经开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依据生效判决及相关规定,对纪某的受伤情形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物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案件进入行政审判程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争议焦点已在民事案件中厘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法院立即启动“快速通道”优先处理。在承办法官初步调解未果后,案件被委派至市政协社会科学界别委员联合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分别联系双方,了解到尽管历经仲裁与诉讼,双方对立情绪已有所缓和,均希望尽快解决纠纷,但在赔偿金额上仍有差距。调解员和法官联动,抓住“法律关系已明晰”这一关键,向物流公司分析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法律风险及对企业声誉的影响;同时向纪某说明调解可快速获赔、避免后续执行不确定性的优势。
经多轮沟通与法官协同释法明理,仅2天时间,双方达成一致:物流公司承诺限期内一次性支付纪某工伤赔偿款12万元。第10天,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主动撤诉,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纪某的情形即符合该规定。
单位没缴社保,工伤待遇谁来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物流公司未为纪某参保,因此所有工伤赔偿费用须由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及时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并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凭证等材料。一旦发生工伤,应依法及时申请认定。用人单位亦应自觉履行参保义务,否则不仅需承担全额工伤赔偿,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劳动争议带来的经营风险。刘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