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王海丰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本文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结合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实践,系统剖析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角色定位及优势差异,深入探究二者在职能边界、协同联动及管理保障等维度存在的现实困境。从事务类型、风险等级、服务阶段三个维度构建科学的职能边界划分体系,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协同机制构建路径,为国有企业实现内外部法律服务资源的优势互补与效能最大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协同治理;国有企业;公司律师;法律服务机制
引 言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持续深化,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为国有企业构建内外部联动的法律服务体系提供了制度依据。在此背景下,公司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广,成为内部法治防线的核心力量,而社会律师则以专业互补性角色,为企业应对复杂法律事务提供外部支撑,形成“内脑+外脑”的法律服务格局。然而,实践中二者常因职能边界模糊、协同机制缺失,陷入“资源内耗”或“防控盲区”并存的困境,严重制约了法律服务体系的整体效能。
协同治理理论一般是指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或者公民等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的社会问题,以比较正式的适当方式进行互动和决策,并分别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协同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在权责清晰、沟通顺畅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与合力形成,为实现“权责划分—机制保障—效能提升”的机制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基于协同治理理论视角,聚焦国有企业内外部法律服务资源的协同问题,突破单一主体研究的局限,构建“角色—边界—机制”的分析框架,为破解上述现实困境,提出优化方案。
一、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优势
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角色定位差异源于其身份属性与服务模式的不同,而优势互补性则为二者的协同奠定了基础。
(一)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作为内部法律事务的主要承担者与风险防控的重要防线,其优势体现在:
1.业务契合度与响应时效性:公司律师长期深耕企业内部,全面掌握企业业务流程、管理架构、战略目标及历史遗留问题,能够精准并及时识别业务环节中的法律风险,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服务偏差。
2.服务成本与持续性:公司律师的薪酬纳入企业人力成本预算,无需按项目另行支付费用,降本增效。且其服务具有持续性,全程参与企业全流程服务链条。
3.利益一致性与保密性: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其职业发展与企业利益高度绑定,能够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同时,其对企业负有法定的忠实与保密义务,可有效规避信息外泄风险。
(二)社会律师
社会律师作为外部专业补位者与第三方视角提供者,核心优势体现在:
1.专业深度与复杂事务处理能力:社会律师长期服务不同行业客户,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专业积淀深厚,可凭借专业技能精准制定解决方案,弥补公司律师在专业深度上的不足。
2.资源整合与一体化服务:成规模的律所通常具备多领域专业团队,整合了相关配套服务资源,能够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满足企业多元化需求。
3.独立性:社会律师不受企业内部层级与利益关系的制约,能够以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视角评估法律风险,提出独立法律意见,规避内部利益纠葛导致的决策偏差。
二、内外部法律服务资源协同的现实困境
笔者基于长期在不同层级国有企业的法律合规实践经历和观察思考,当前国有企业内外部法律服务资源协同存在职能边界模糊、协同机制缺失、管理体系不完善三大核心困境,制约了整体效能的发挥。
(一)职能边界模糊
具体表现为“过度依赖外脑”与“过度依赖内脑”两种极端情况:部分企业未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作用,将基础事务外包给社会律师,导致法律服务成本不经济;部分企业要求公司律师独立承担重大诉讼等复杂事务,因专业能力不足导致风险防控盲区。此外,风险防控环节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职能衔接不畅,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二)协同机制缺失
具体集中在沟通与信息共享层面:一是缺乏常态化沟通机制,导致工作衔接滞后。二是信息共享平台缺失,国有企业因保密等需要,不愿向社会律师开放完整业务资料,而社会律师也未建立服务成果同步机制,形成信息孤岛,从而导致协同效能大打折扣。
(三)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是社会律师选聘与考核机制不科学。部分企业以报价作为核心甚至唯一选聘标准,忽视专业能力与行业经验;考核上未建立多维度评价体系,难以全面评估服务质量;二是公司律师激励与发展机制不健全。多数企业未将协同工作成果纳入考核,公司律师积极性不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亦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公司律师考评机制,缺乏交流学习渠道,专业能力提升受限;三是协同统筹主体缺位。多数企业未明确法务部门为协同管理责任主体,导致内外部律师工作衔接混乱,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难以形成常态化协同模式。
三、内外部法律服务的边界划分
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结合内外部律师优势与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特点,从事务类型、风险等级、服务阶段三个维度构建科学的职能边界划分体系,实现资源精准配置。
(一)按事务类型划分
以事务专业性要求与业务关联度为核心依据,明确不同类型事务的主导方式:
1.公司律师主导的基础事务:包括内部规章制度修订与审核、日常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内部法律风险排查等。此类事务具有频次高、业务关联度强、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公司律师可凭借业务熟悉度与成本优势高效完成,保障时效性与质量。
2.社会律师主导的专项事务:涵盖重大诉讼仲裁、跨境投资/并购法律事务、新型业务合规、重大资产处置等。此类事务专业壁垒高、资源需求多元,需依托社会律师的专业深度与资源整合能力。
3.内外部协同的混合事务: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合规体系搭建等。此类事务既需公司律师提供业务信息支撑,又需社会律师提供专业论证,双方形成“公司律师业务对接—社会律师专业输出—共同制定方案”的协同模式。
(二)按风险等级划分
以事务对企业的影响范围与风险后果为划分依据,明确不同风险等级事务的处理主体:
1.低风险事务可由公司律师独立承办:影响范围局限于单个部门、风险后果可控的事务,可以不引入社会律师,避免资源冗余。
2.中风险事务可由公司律师主导,社会律师辅助:影响范围涉及单个子公司或业务板块的事务,由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共同执行。公司律师负责收集证据、事务统筹与内部资源协调,社会律师负责制定执行策略,提供专业指导。
3.高风险事务可由社会律师主导,公司律师配合: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或国有资产重大安全的事务,如重大诉讼、跨境投资、危机事件法律应对等。社会律师主导事务处理,公司律师负责提供内部信息与资源支持。
(三)按服务阶段划分
以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为轴线,明确不同阶段的主体职责,实现全流程协同:
1.事前防范阶段可由公司律师主导,社会律师支持:在业务立项、重大决策制定阶段,公司律师负责风险前置排查与合规方案设计,社会律师按需提供政策解读与专业论证。
2.事中控制阶段可由内外部协同:在业务执行、项目推进阶段,双方共同监控风险、监督合同履行,社会律师跟踪外部监管动态,公司律师监督内部执行情况,形成风险防控合力。
3.事后补救阶段可由社会律师主导,公司律师配合:在法律纠纷、风险事件发生后,社会律师负责诉讼维权、危机处置,公司律师配合收集证据、协调内部资源,确保事后补救的高效性。
四、内外部法律服务的机制构建
基于边界划分体系,从沟通共享、工作流程、管理保障三个维度构建协同机制,确保内外部资源高效联动。
(一)建立常态化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
1.定期坐班制度。针对长期合作或承接重大项目的社会律师团队,建立其定期在企业法务部门坐班的制度,实现近距离对接,利于社会律师直接参与法务部门日常工作研讨、业务部门法律需求对接,即时查阅材料,快速响应突发法律问题,提升沟通效率。
2.分级沟通会议制度。以坐班制度为基础,建立差异化沟通机制。坐班期间随时沟通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定期研讨同步进展、调整策略,每半年复盘协同效果、优化流程。通过“物理坐班+线上平台+会议研讨”的三维模式,构建无死角的沟通网络。
(二)构建标准化协同工作流程
1.编制分类协同操作指引:结合事务类型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主体职责、交付成果与时间节点,细化流程,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衔接有序。
2.建立互审制度:社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成果,由对口公司律师从“企业适配性”维度进行审核,确保专业方案切实贴合企业实际。反之,公司律师起草的重大规章制度、核心业务合同模板等,由社会律师从“专业性”维度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逻辑架构完备。
(三)完善管理与保障机制
1.优化社会律师选聘与考核体系。建立“专业能力+行业经验+服务报价+过往口碑”的综合评分选聘机制,以及涵盖服务响应速度、方案可行性、实施效果等维度的考核指标体系,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进行动态调整。
2.健全公司律师激励与成长机制。将协同工作成果纳入公司律师考核,对在复杂事务中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搭建成长平台,安排公司律师参与重大项目,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研讨,提升专业能力与协同水平;诉讼代理领域,借鉴社会律师代理激励逻辑,建立专项激励体系,鼓励公司律师承担代理责任,履职尽责、发挥价值。
3.明确法务部协同统筹职责。将协同工作纳入法务部门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对接、进度跟踪,确保协同工作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同时,定期总结协同经验,优化机制设计,推动协同模式持续完善。
结 语
本文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结合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实践,系统研究了内外部法律服务的边界划分与机制构建问题。随着国有企业业务向数字化、国际化拓展,内外部法律服务的协同将面临新的挑战,未来可探索行业层面的协同经验共享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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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海丰(1985—),男,江苏泗阳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级律师、审计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副总经理,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B栋,025-58066171,1160707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