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雷海雪,字号:/,性别:女性,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乡集东村297号,身份证号码:130434199210211240,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街道红山动物园北门红森巷流动摊点,联系电话:17331011221。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2025年4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玄武基层服务站市场监管中队执法人员(闫志垚:行政执法证号:10010052096;葛康:行政执法证号:10010052097),根据举报,依法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街道红山动物园北门红森巷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雷海雪经营的摊点处,查获RELX悦刻(无限爽薄荷)12个、RELX悦刻(无限金桔百香果)23个、RELX悦刻(冰镇西瓜)11个、RELX悦刻(多汁葡萄)21个、RELX悦刻(草莓雪冰)12个、RELX悦刻(一颗西梅)30个、RELX悦刻(热情番石榴)18个、RELX悦刻(多肉芒芒)21个、RELX悦刻(老冰棍儿)31个、RELX悦刻(雪玉冰荔枝)6个、RELX悦刻(绿宝石甜瓜)14个、RELX悦刻(绿豆冰棒)10个、RELX悦刻(C味鲜橙)24个、RELX悦刻(香芋冰淇淋)28个、RELX悦刻(冰魄蓝莓烟)18个、RELX悦刻(橘子汽水)8个、RELX悦刻(桃气乌龙)12个、RELX悦刻(菠萝旋风)8个、RELX悦刻(手打柠檬茶)10个、RELX悦刻(脆青苹)6个、RELX悦刻(功夫铁观音)7个、RELX悦刻(可乐冰)11个、RELX悦刻(初露青提)5个、RELX悦刻(无限冷泡龙井)3个、DASH Snowplus(老冰棍)3个、DASH Snowplus(薄荷)4个、DASH Snowplus(绿豆)3个、DASH Snowplus(荔枝)3个、DASH Snowplus(柠檬菠萝)2个、DASH Snowplus(青提)3个、DASH Snowplus(龙井)3个、DASH Snowplus(可乐)4个、DASH Snowplus(西瓜冰)2个、DASH Snowplus(水蜜桃)1个、DASH Snowplus(冰爽青柠)1个、COFTY(PINEAPPLE ICE)2个、COFTY(ICED WATERMELON)2个、COFTY(JUICY GRAPE)2个、COFTY(COLA ICE)2个、COFTY(YINGYUN PEACH)2个、COFTY(TARO ICE CREAM)2个、COFTY(STRAWBERRY SNOW ICE)2个、COFTY(MUNG BEAN ICE)2个、COFTY(JASMINE LONGJING)2个、COFTY(PASSION FRUIT)2个、COFTY(LYCHEE ICE)1个、RELX(Infinity 2 Plus)4个、无牌号电子烟具(个)10个,共计一次性电子烟50个、烟弹349个、烟具14个。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在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子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救济途径。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宁(三)烟存通〔2025〕第55号]、抽样取证清单,经与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封存。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子烟和相关证件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无关物品予以复位。由于现场情况复杂,不便于电子烟清点,遂与当事人雷海雪将涉案电子烟封箱后带回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3号-3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三分局)。在当事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对电子烟进行现场清点,全程执法记录仪摄像记录。
当事人雷海雪自述,涉案的电子烟均由其在西安用现金购进,无购进凭证和交易记录,购进后由卖家邮寄到南京的暂住地(南京市鼓楼区小市村),卖家的微信号为Mr-Shudong520,本局现场添加此微信号,未通过,现场当事人雷海雪向我局出示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为空白。涉案电子烟均用于其摆摊销售,涉案的电子烟还未销售就被查了。
经检测,上述涉案的一次性电子烟29个、电子烟烟弹318个(106盒)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电子烟,无牌号电子烟烟具10个为伪劣电子烟;其余一次性电子烟、电子烟烟弹、烟具经核查,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警语不符合有关规定,具有明显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的特征。
2025年5月13日,本局通过EMS(南京政务专递)向当事人雷海雪邮寄《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雷海雪于2025年5月17日签收。
2025年5月13日,本局电话联系当事人雷海雪,当事人雷海雪表示在南京摆摊只是途经,现已回河北,无法前来处理。
2025年5月26日,本局通过EMS(南京政务专递)向当事人雷海雪邮寄送达《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当事人家人崔凤于2025年5月29日代签收。
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6日、2025年6月11日本局多次联系当事人雷海雪,电话均无人接听。
2025年6月11日,本局收到当事人雷海雪邮寄的相关材料。材料显示,卖家是一个微信名为摆摊电子烟,微信号:-1xxxxxx6727,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当事人一共购进了电子烟产品总金额¥2930.00元;收款记录显示,当事人在4月10日收款6笔¥90.00元,4月5日收款2笔¥20.00元,共计¥110.00元。本局添加现场当事人雷海雪提供的卖家微信号:Mr-Shudong520,显示该用户不存在。本局添加当事人雷海霞邮寄材料中卖家微信号:-1xxxxxx6727,显示该用户不存在。
2025年6月16日,本局再次联系当事人雷海雪补充材料,雷海雪电话已关机。
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7日本局多次联系当事人雷海雪,当事人电话是空号。
2025年7月15日,因《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为当事人家人签收,为了充分保证当事人权益,本局在对外公告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19-26)以及案发地发布、张贴《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公告送达该文书。
2025年7月16日,本局通过EMS(南京政务专递)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本案的《涉案物品核价表》《检验结论清单》,当事人未签收,于2025年7月22日退回本局。
2025年7月23日,本局在对外公告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19-26)以及案发地发布、张贴《涉案物品核价表》《检验结论清单》,公告送达该文书。
2025年8月18日,本局通过EMS(南京政务专递)向当事人雷海雪邮寄送达《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第二次),当事人未签收,于2025年8月24日退回本局。
2025年8月26日,本局在对外公告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19-26)以及案发地发布、张贴《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第二次),公告送达该文书。
经查明,当事人雷海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电子烟、伪劣电子烟、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碱的违法行为。因未及售出即被本局查获,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的卖家微信号、聊天记录与本局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卖家微信号、聊天记录不一致(现场提取的微信号:Mr-Shudong520),故不予采信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和销售金额。按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计算,当事人雷海雪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总额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肆角玖分(¥17375.49元)。
经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情报模块—一键搜索功能查询,雷海雪未在两年内曾因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违法销售总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核价表及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等为证。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唐华坤(10010052103),常剑锋(10010052090)。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雷海雪邮寄送达本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三)烟处告〔2025〕第7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未签收,2025年10月28日退回本局。本局在对外公告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19-26)以及案发地发布、张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当事人雷海雪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违法行为。
本案无应当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7375.49元)50%罚款,计人民币捌仟陆佰捌拾柒元柒角肆分(¥8687.74元)。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一次性电子烟50个、烟弹349个、烟具14个(其中检测损耗一次性电子烟4个、烟弹6个、烟具4个)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公开销毁。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本市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账号:03340105901011887018;地址: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和燕路285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25日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