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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骗取他人通过人脸识别申请网上银行贷款的行为定性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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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陈某利用与被害人李某的朋友关系的方式,获取李某的好感与信任,再编造离婚转移财产、请托代管财产等事由,骗取李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号、身份证借给其使用。后陈某利用李某银行卡等信息,通过银行App申请信用贷款。贷款审核过程中,陈某又编造注册手机银行、绑定微信等事由骗取李某进行人脸识别。其间,陈某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李某银行卡等信息在银行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贷款发放到李某账户后,被陈某全部转出使用或者通过微信支取。

陈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侵害客体等主客观因素,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理由是:从犯罪目的上看,陈某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陈某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获得贷款是本案整个犯罪行为的核心。从犯罪行为上来看,陈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陈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李某银行卡等相关贷款所需信息资料,后将贷出的款项从李某银行卡中转移至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该行为符合“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特征,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法定情形。从被侵害客体来看,陈某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中身份属性的行为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扰乱国家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双重客体,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从犯罪构成来看,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中,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提供手机号、人脸识别等身份验证,已尽到应有的审核注意义务。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规定的利用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骗取贷款,故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综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

邓金龙 李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