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销售伪劣产品 与非法经营的界定

日期:12-24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赵某明知从2022 年10 月1 日起国家禁止销售非烟草味电子烟产品,仍购进“RELX”(悦刻)等水果味电子烟弹,“SONG”、“BIG PUFF”(大焕彩)、“Snowplus”(雪茄)等品牌水果味一次性电子烟并销售。截至案发,赵某的销售金额共计1064295.74 元,获利31000元。2023 年8 月份,某公安检查站查获赵某购买的在途运输的“SONG”水果味一次性电子烟。经认定,该一次性电子烟价值合计236520 元。经检测,该一次性电子烟警示语标识、风味、启动保护均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2024 年6 月份,某县公安局查获赵某尚未销售的水果味一次性电子烟、电子烟弹。经认定,上述一次性电子烟及烟弹价值合计23658110元。经检测,其中一次性电子烟的产品说明书、标志、启动保护均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烟弹的产品说明书、标志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烟弹的烟碱含量除“流年(3 颗装)”外,其余烟碱含量均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犯罪行为的定性。

如果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是混淆行政法与刑法上“伪劣”产品的概念,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情形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使有《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行政法意义上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二是本案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赵某的行为没有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客观表现。

笔者认为,本案不宜评价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是案涉查扣电子烟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其中少部分烟弹的烟碱含量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要求,难以认定为伪劣产品。二是本案还存在已销售的电子烟有“霸王别姬”“DED”等品牌,而该部分品牌电子烟并未查扣到,这部分电子烟的质量无法准确认定,难以认定为伪劣产品。三是案涉查扣的电子烟与已售的电子烟之间缺乏有效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查扣电子烟与已售电子烟在产品品牌、系列、生产时间或产品批次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缺乏将查扣电子烟的检测结论推至案涉已售电子烟的依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电子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且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明知自2022 年10 月1 日后禁止经营调味电子烟,仍违反规定经营调味(果味)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