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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演进与完善路径

日期: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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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3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通过多方面措施强化适当性管理,实现金融公平与市场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

一、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定位

适当性义务的正当性源于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与专业能力失衡的结构性矛盾。在传统契约自由原则下,“买者自负”被视为市场交易的圭臬,但这一原则成立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具备对等议价能力。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使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产品风险,导致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因此,适当性义务通过课以金融机构更高的行为标准,实现实质公平的交易环境。其核心作用:一是作为事前防范机制,要求金融机构从源头上减少不当销售行为,即充分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和“风险告知”义务。二是作为事后救济依据,当金融机构违反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失时,消费者可据此主张损害赔偿。

二、我国适当性管理的发展与探索

(一)金融监管规定的发展完善

我国对适当性管理的规定,集中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规范。在证券期货领域,2017年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构建了专门的适当性管理框架。在银行保险领域,2016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应该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规定只能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应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开展消费者风险评估,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产品进行分级管理并相互匹配,以提高产品的适当性。

2025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号令》),标志着我国首次构建起覆盖银行、保险等全金融业态的统一适当性管理框架,金融消费维权的制度保障更加牢固。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逐渐提高了对适当性义务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应赔偿金融消费者实际损失,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支撑。在纪要的第72条,明确了适当性义务的大概含义,就是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充分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并履行适当匹配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宗旨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司法案例来看,金融机构需证明其以通俗化方式充分揭示了风险,而非仅形式上完成告知程序。如果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买者自负”原则将被打破。

三、完善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路径

(一)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1.完善风险分级与动态管理。严格落实《7号令》风险分类标准,定期更新产品评级;建立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年度复测机制,对客户信息变动及时响应。

2.规范销售行为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培训,将适当性义务履行纳入绩效考核;优化“双录”程序,采用“通俗化语言+关键信息加粗”等方式提升告知效果;对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实行“零容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责任。

(二)优化司法裁判与救济机制

1.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当性纠纷专题指导案例,以“普通消费者理解能力”作为告知义务履行标准,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明确免责事由的举证要求,防止机构滥用“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抗辩。

2.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引入专业调解员,鼓励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可探索小额纠纷“先行赔付”机制,提升维权效能。

(三)加强消费者教育与保护

1.开展针对性教育。以培养风险认知、信息甄别和维权证据意识为重点,将金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针对老年人普及适当性知识,通过社区讲座、短片等多种形式进行讲解。

2.强化特殊群体保护。落实《7号令》中高龄客户特别程序,确保线下服务渠道对老年人开放;对新市民、低收入群体等,设计低波动、高透明度的普惠金融产品,匹配其风险承受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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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建强. “适当性”管理办法有何亮点[N]. 中国银行保险报,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