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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法院:超出合理期限,不予支持!

日期: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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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如果您在签收商品两年后才发现问题,还能向卖家主张权利吗?近日,泰兴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给出了答案。

2022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两台液压升降平台,总价43.6万元。合同仅约定了付款方式,但未明确验收时间。

设备于2023年1月底交付使用后,乙公司曾在次月反映运行问题,经甲公司维修后恢复正常。按约定,乙公司此时应支付尾款,但一直未付。

2024年1月,乙公司因自身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仍主动与甲公司签订维修合同并支付费用。直至2025年5月,甲公司因长达两年的尾款拖欠提起诉讼,乙公司才首次提出设备存在电机功率、板材厚度等根本性质量问题,此时距交货已过去两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检验。电机功率、板材厚度等表面瑕疵在收货时即可发现,乙公司时隔两年四个月才提出异议,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同时,设备曾出现的运行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且乙公司在声称设备根本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仍主动付费维修的行为亦与自身主张矛盾。

法官提醒,市场交易中及时验收货物是重要法律义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期限和标准,避免因拖延检验导致权利无法行使。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