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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金融案件从合同超出主合同责任承担浅析

日期: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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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属主债权范围,仅在抵押物受偿范围内约定由违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支付律师费。后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28035元,被告不认可。

本案中,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律师费,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贷款合同未约定律师费属主债权范围,仅在抵押物受偿范围内约定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因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故对超出约定主债权责任范围的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全部到期,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本案中,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约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被告应否承担律师费问题。原告与某事务所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含一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律师代理费采取固定费用128035元、阶段性支付方式(第一阶段即本合同签订后支付21826元,第二阶段即根据回款情况支付106209元)。原告已付本案律师费21826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所签购房贷款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属主债权范围,仅在抵押物受偿范围内约定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因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故对超出约定主债权责任范围的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何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