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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劳动关系的认定 是否以明知为前提

日期: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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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王某系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9月,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处开挖机。其间,张某根据王某安排完成工作,并由王某发放工资,但其并不知晓王某名下建设工程公司的存在,双方亦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1日上午,张某在王某指定的工地工作。当天下午,张某在去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4年11月10日,王某向张某父亲张某某支付1万元(附言:十月工资)。事故发生后张某才知晓王某系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该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否以明知为前提。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即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并依法享有报酬。本案中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并不知晓该建设工程公司存在,而是经人介绍为王某工作, 同时也并不知晓建设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无需服从建设工程公司的管理。相关证据表明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工作内容的安排、工资的发放均为王某个人,而非公司。故应当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不能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