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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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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唐某于2023年2月21日至被告某自动化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计件工资制。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原告唐某月平均工资为16559.6元。后被告某自动化公司在未告知员工实情的情况下,将用于生产的大部分机器设备拆除并运离厂区,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因不具备焊工工作条件而被迫停工,计件工资收入减少。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将用于生产的设备拆除,导致原告不具备从事焊工工作的劳动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原告收入的减少系因被告原因导致,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劳动者待岗,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待岗时长并与劳动者协商待岗时工资报酬等相关事宜。本案中,原告工资为按件计酬无底薪制,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拆除生产设备,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告收入的减少并非其自身原因所导致,被告应以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补偿金。 罗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