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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拖延修复商品房瑕疵属违约,业主自行修复合理费用应获赔偿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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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年3月,原告林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合同约定:2024年5月31日前,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测绘报告后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存在非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时,开发商应在业主提出修复要求后30日内完成修复。

2024年5月28日,开发商取得法定交付文件并通知林某收房。林某验房时发现3项瑕疵:1.客厅墙面有3处空鼓;2.主卧窗户密封胶条脱落致漏风;3.厨房墙面瓷砖勾缝大面积脱落。前述瑕疵虽不影响基本居住,但降低居住体验,林某当即书面要求开发商30日内修复完毕。

开发商签收申请后,仅在2024年6月处理1处空鼓,后续以“瑕疵不影响居住、施工队排期紧张”为由持续拖延,至2024年11月仍未完成剩余修复。林某为保障正常居住,自费委托维修人员完成瑕疵修复,支出客厅墙面空鼓修复费1600元、主卧窗户密封胶条更换及安装费800元、厨房瓷砖勾缝重新施工费1200元,均保留正规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2025年6月,林某提起诉讼,主张开发商拖延修复构成违约,要求赔偿修复产生的合理损失36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开发商拖延修复原约定瑕疵是否构成违约,业主自行修复的损失应否凭票据支持。

商品房交付需满足法定条件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出卖人对交付房屋的非主体质量瑕疵负有法定修复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及时提出瑕疵异议后,出卖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全面履约,无故拖延属违约。本案中,案涉商品房墙面空鼓、窗户漏风、瓷砖勾缝脱落均属合同约定瑕疵范畴,林某已书面催告修复,开发商未按30日约定期限完成全部修复,拖延近6个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已构成明确违约。

关于修复损失的认定,开发商长期拖延致林某居住权益受损,其自行委托修复系合理减损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防止损失扩大”的规定。林某主张的修复费用均有正规凭证佐证,且费用标准与当地同期同类维修市场价格匹配,属于违约导致的直接实际损失,与开发商拖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结合瑕疵影响、违约时长及有效票据,认定林某修复费用合理,判决开发商向林某支付损失赔偿款3600元。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