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撸猫被抓伤,萌宠店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担责
日期:12-04
暑假的一天下午,孙某带着5岁的女儿小孙到萌宠店游玩,小孙在将手中正在玩耍的小猫放回已有一只大猫的平台上时,左手被大猫抓伤。其间店员未有任何提醒和阻止行为。后孙某带小孙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孙左手伤口暴露等级为Ⅲ级,并接种冻干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球蛋白等。孙某与萌宠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
审理中,被告萌宠店辩称,小孙将手上的猫放回时动作过大致使大猫产生恐惧,其行为存在过错,小孙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责任。店员一般会提醒客人进店佩戴手套,并阻止客人不当行为,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萌宠店饲养的猫科动物性格独立、行动敏捷,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对未成年人顾客,萌宠店更应该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更高的管理义务。本案事故发生时,萌宠店未能提供规范的安全手套,萌宠店的工作人员亦未对小孙摘除手套和抱猫的行为予以制止。因此,萌宠店未能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应当对小孙的受伤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孙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在陪同孩子游玩时,未尽到照看和保护的义务,未能及时制止孩子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萌宠店作为以与动物互动为经营特色的场所,承载着高于普通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萌宠店动物驯化程度低,存在潜在攻击性,且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能力较弱,萌宠店应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作为监护人,家长在参与活动中务必时刻保持警惕,密切留意孩子行为,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意外发生,让孩子们在安全无忧的环境中享受与小动物相处的乐趣。陈善珊 周姝言 吉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