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院巧化澳门投资者7000万港元借款逾期危机
日期:12-04
□通讯员 周红梅 张海陵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贵院承办法官以细致、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司法公正与专业精神!”近期,泰州中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澳门当事人的感谢信。
谁能想到,一场涉及澳门、香港、内地三地法域,标的额高达7000万港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本已因香港借款人公司清盘而陷入“死局”,竟在泰州中院的精准裁判下迎来转机。面对跨域法律适用、清盘程序效力认定、抵押担保责任厘清等多重挑战,合议庭准确援引三地法律,最终判决支持澳门投资者的合法诉求。
信中,当事人对泰州中院在跨境纠纷中展现的司法专业能力给予高度评价,称赞本案裁判“让我对内地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充满信心,也更加坚定了在内地投资的信心”。
2021 年 5 月,澳门居民龙某某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向龙某某借款港币7000万元,同时以名下位于泰兴市某处土地作为抵押担保,抵押额度为人民币5500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该公司却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更棘手的是,2023 年5月,该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颁令强制清盘,临时清盘人未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或协助香港破产程序。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龙某某于2023年9月向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主张对其抵押的土地拍卖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跨境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不能让‘多地因素’成为权益保护的障碍。”承办法官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某与香港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补充协定合法有效。针对管辖权问题,法官核查了香港清盘程序的效力,认为该程序未获内地法院认可,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不影响内地法院管辖,再结合补充协议中 “内地法院可一并处理借款与抵押争议”的约定,明确泰州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某公司虽进入清盘程序,但法人资格存续,临时清盘人可代表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查明和适用澳门法律确认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并根据内地法律认定抵押担保的效力。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香港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港元及相应利息,龙某某对其抵押土地在55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跨境投资、借贷等民事活动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可能需要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还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合同效力、担保范围等复杂法律问题,对司法裁判专业性、公正性提出更高要求。
本案系涉中国内地、中国港澳地区内保外贷融资纠纷,法院秉持促进金融投资领域扩大开放的基本原则,旨在平等、及时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期待利益。因主债务人香港某公司被香港法院强制清盘,同时强制清盘时间久、程序复杂,龙某某的合法债权难以在短期内得到保护。法院受理后,有效协调不同法域关于管辖、送达及主体等程序衔接问题,厘清境外主债务人被强制清盘境内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阐明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及时作出裁判。
泰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论当事人是澳门居民、香港企业还是内地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不会因地域或身份差异而被区别对待。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澳门投资者债权利益,并支持其对内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打消了投资者“跨境维权难”的顾虑。再者,通过准确援引内地、香港、澳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又为跨境投资者传递清晰的法律信号。只要交易合法合规,无论涉及多少不同法域规定,都能在我国司法框架内找到明确的救济路径,让外资在内地投资更安心、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