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宅定制合同价款约定不明,定金如何确定
日期:12-01
2023年夏天,朱女士准备装修新购置的某小区房屋,房屋面积162平方米。A装饰公司业务员陈某通过第三方渠道主动联系朱女士,告知该装饰公司现在有优惠活动,做样板间设计有优惠,设计费用只要80元/平方米,如果后面让他们做定制家具,设计费可以抵产品费用。朱女士担心后面如对设计不满意不好处理,且定金明显偏高不符合常理,A装饰公司表示会先把效果图初稿发给朱女士确认,朱女士满意后双方再签订正式设计合同,到时双方再约定具体权利义务。在双方未明确合同总价款的情况下,朱女士按A装饰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支付了5000元定金,并出具了收据。A装饰公司按朱女士的要求出具设计方案后,并未明确是否使用该方案。半年后,朱女士与B装饰公司确定了设计装修合同,A装饰公司只做阳台柜和入户柜部分定制安装。此时,A装饰公司提出,若只做阳台柜和入户柜部分定制安装,5000元定金不能冲抵合同款,且非样板间的设计费标准是160元/平方米。朱女士对A装饰公司的处理方案不满,要求A装饰公司返还定金,并诉至法院。
双方的争议焦点:定金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定金金额如何确认?
首先,定金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朱女士支付设计费定金,双方构成定金合同关系。A装饰公司依据朱女士要求提交设计方案,朱女士未对设计图提出异议,单方取消设计合意,致使设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其次,本案合同定金金额如何确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双方未明确设计合同的总价款,A装饰公司提出设计单价为160元/平方米,该单价并未与朱女士达成合意,不能约束朱女士,A装饰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160元/平方米的设计费单价不予采信。案涉房屋面积162平方米,样板间的设计费优惠价为80元/平方米,考虑到A装饰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全面告知消费者朱女士非样板间设计费价格,存在过错,故法院以其告知朱女士的样板间80元/平方米作为双方设计费计算单价,案涉设计费总额为162平方米×80元/平方米=12960元。本案中,根据案涉房屋面积及设计费单价可知案涉定金上限为12960元×20%=2592元,超出部分2408元(5000元-2592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故A装饰公司应返还朱女士非定金部分金额2408元。沈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