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股东”,一女子起诉维权被驳回
日期:12-01
“身份证明明一直在自己手里,咋就成了一家公司的股东?”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为身份证出借及保管不当的行为敲响警钟。
2023年,泰州居民小陈(化名)在办理个人征信查询时意外发现,自己名下竟登记着一家医药包装公司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这家成立于2009年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小陈“认缴出资33万元,持股33%”,与唐某(化名)、刘某(化名)共同为股东。
“我从没听说过这家公司,更别说投资入股了!”小陈又惊又急。她回忆,自己从未签署过任何公司设立文件,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也绝非本人笔迹。小陈认为,是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股东登记,遂将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并非公司股东,并撤销相应工商登记。
庭审中,小陈坚称自己是“被冒名者”。她提出,2009年公司设立时,自己刚毕业不久,对创业、入股一无所知,且常年在外工作,不可能参与公司设立。她推测,可能是当年父亲为帮她办理落户手续,曾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相识的唐某,“当时父亲说‘找个企业挂个名,以后好找工作’,我没多想,没想到会被用来登记股东。”
但该公司及唐某一方对此并不认可。他们指出,小陈的父亲与唐某相识多年,且当时在金融系统工作,对企业设立流程较为熟悉。“若真是‘冒名’,陌生人怎会轻易拿到小陈的身份证信息?小陈称‘不知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身份证用途毫不知情。”
法院审理查明,工商登记材料中“小陈”的签名虽非本人所签,但现有证据显示,小陈的身份证信息确由其父亲交予唐某。“冒名股东”需满足三大特征:被冒名者无出资意愿、无参与公司经营的合意、对名义被冒用一事完全不知情。而小陈父亲与唐某存在熟人关系,且小陈自述“知道父亲用身份证帮办落户、找工作”,这与“陌生人盗用身份”的典型冒名情形不符。
法院最终判决,小陈主张“被冒名登记”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庭后解释,实践中“被股东”纠纷常涉及“冒名”与“借名”两种情形:冒名登记是他人未经同意盗用身份信息,被冒名者对公司设立完全不知情,无需承担股东责任;借名登记则是本人同意出借身份,由他人实际出资经营,被借名者虽不参与经营,但需对外承担股东义务。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知情并同意”。
“本案中小陈未能证明自己对身份证被用于公司登记一事毫不知情,且其父亲与登记相关方存在特殊关系,故难以认定为‘冒名’。”法官强调,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法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若由此产生民事纠纷,身份证持有人若无法证明“被冒名”,可能需承担股东出资、公司债务等连带责任。
市民应妥善保管身份证及复印件,切勿随意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别因‘熟人面子’随意出借身份信息,法律不会为‘疏忽’买单。”该案的审理再次警示,身份证使用无小事,一时大意可能换来“股东”身份,背负未知风险。 陈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