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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洪泽法院: 区分“投资”与“借款” 举证不足诉求被驳回

日期: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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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季某强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3月,季某强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李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转账截图,李某微信回复让季某强过两天来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均认可其中8万元是作为李某KTV的投资款,购买10个股,另外2万元系作为李某的借款。后李某于2025年2月向季某强微信转账2万元。现季某强向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

洪泽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季某强主张李某借款8万元,仅提供转账记录,并且根据季某强、李某当庭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该笔款项系转让股份的费用,季某强主张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证据不足,法院对季某强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会将合伙关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等作为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本案旨在提醒公众,如系民间借贷应当注重获取并保留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保留对借款给付时的商讨、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辅助证据。而在合伙经营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正规流程签订合伙协议,依法经营,并保留各种审批手续、商议记录,并设立公司专属账户以收取投资资金并进行统一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本案中,季某强作为债权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其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债务人就此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的,作为债权人无论是补强其证据,还是驳斥债务人的主张,仍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任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