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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吴中法院:划清维权边界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商誉

日期: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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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吴中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民营企业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通过精准界定合法维权与违法侵权的法律边界,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声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撑与保障。

2024年8月5日至9日,刘某、张某、王某以澄清所在公司与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为由,多次前往该进出口贸易公司找相关负责人汤某交涉。其间,三人不仅组织多名人员在公司厂区大门口粘贴标语、拉挂横幅,还以车辆堵门阻碍该公司正常通行,甚至未经允许擅自闯入该公司办公区域。该行为对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企业声誉、商业信用等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该公司额外聘请保安加强厂区及大门周边秩序维护,产生安保费用19800元。为挽回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进出口贸易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刘某、张某、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安保费用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企业之间的货款争议,当事人应当采取诉讼等合法、合理途径寻求救济。本案中,刘某、张某、王某擅自组织人员实施拉横幅、堵门、擅闯办公区等过激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影响了该公司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张某、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涉案进出口贸易公司安保费用8000余元。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护企安商,法治护航。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营组织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事关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此亦有明确具体规定。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区分了合法反映诉求与违法侵害企业名誉的界限,对刘某、张某、王某等人损害民营企业名誉权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对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要求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合理诉请明确予以了支持。江 伟